民间个人借贷相关案件的诉讼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地点可以由以下原则确定:第一,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借贷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诉讼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与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的纠纷案件。因物权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纠纷案件,由履行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于债务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案件接受和审理的需要,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债务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以外的其他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选择管辖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未作选择或者虽作选择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债务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或者其他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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